上海師范大學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上海師范大學下屬二級單位(以下簡稱二級單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人事關系,促進二級單位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師范大學章程》《上海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師范大學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是二級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二級單位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
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人數不足五十人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其性質、職權、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二級教代會相同。二級單位不能以一般的教職工大會來替代教代會的召開。
第三條 二級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團結和動員本單位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改革和發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法律和本實施細則行使職權。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會和校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二級單位應保障本單位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組織實施好二級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決議,認真辦理和落實代表提案。
第六條 二級教代會應尊重、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積極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教職工通過二級教代會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支持本單位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條 二級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八條 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本單位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本單位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本單位改革發展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以及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討論通過本單位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審查監督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四)選舉產生本單位民主管理小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五)監督評議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推薦本單位領導人選;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條 二級單位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二級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民主管理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關心本單位發展,正確代表教職工利益,熱心為教職工服務。
第十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由本單位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二級教代會屆期相同。選舉二級教代會代表一般以系、科室以及班組等為選區。選舉應當有選區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代表候選人可以采用自薦、他人推薦或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并報二級單位工會。
第十一條 二級教代會的代表一般占本單位人數百分之三十左右,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級教代會代表的構成要兼顧各方面的人員,教學單位的一線教師代表和非教學單位的一線教職工代表均應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形下,二級教代會代表資格終止或者撤免:
(一)代表因退休、調離、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單位的,或由本人書面提出辭去教代會代表的,或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二)代表因不能履行或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應予撤免。教代會代表的撤免應當經原選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二級教代會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并報二級單位工會。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二級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提出提案,并對提案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有權對本單位執行和落實二級教代會決議情況進行檢查,對行政工作提出詢問,向本單位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正當行使民主權利而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在本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聯系群眾,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建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積極參加二級教代會的會議和活動,努力做好二級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認真執行二級教代會的決議;
(五)負責向所在選區的教職工報告參加二級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的評議監督。
第十五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的屆期為五年。
二級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二級單位、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二級教代會。
第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組成。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的議題和議程,選舉大會主席團等,并決定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進行表決,形成決議等。
第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召開前,二級單位應成立由黨、政、工負責人參加的大會籌備組,負責大會籌備工作。
第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應設立主席團,在大會期間領導和主持工作。主席團由本單位各方面人員組成,主席團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團一般于換屆時在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由二級單位工會提名,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民主協商確定。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大會,領導教代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二)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小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三)審議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四)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二級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選舉產生若干民主管理小組,對列入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代表提出的重要問題和提案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檢查、督促有關教代會決議、提案的落實,處理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二級教代會以系、科室、班組為單位組成代表小組,選舉產生組長。組長在教代會開會、閉會期間,按照要求組織本組代表活動。
第二十二條 二級單位應確保本單位教代會的經費。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須有全體教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二級單位工會提交所在單位研究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二級教代會議題應當根據所在單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確定。
第二十五條提交二級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團(組)應當組織教代會代表討論,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教代會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代表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本單位和工會根據教代會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后,提交大會再次審議。
第二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采用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必須獲得全體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應當在大會閉會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應當提交二級教代會審議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各二級單位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各單位應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按規定應當提交二級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單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本單位以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二級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二級單位工會是二級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代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二級單位工會在二級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撤換、培訓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三)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小組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團(組)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并與本單位協商修改;
(五)負責二級教代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二級單位工會在二級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動員全體教職工執行教代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二)建立與教代會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民主管理小組開展提案、巡視檢查、質量評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四)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決定召開二級教代會時,二級單位工會應提前十天向校工會書面報告,并在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情況及相關會議材料報告校工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二級單位”,是指上海師范大學下設二級黨組織的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校教代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2016年1月15日第八屆教代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師范大學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